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当事人便可进行正式离婚手续办理。
在此期间,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意一方若不愿离婚,则可向该机关撤销原有的离婚申请。
此即所谓的"冷静期"。
"冷静期"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日之内,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的领取手续。
若逾期仍未办理,将被视为撤销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