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屋在拆迁之后所产生的回迁房产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问题,其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普遍情况来看,若被拆迁的婚前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之上,并且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选择了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方案,而配偶并不在此次安置范围之内的话,那么这部分房产通常应被视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配偶亦属于此次安置对象之列,那么此类安置所得的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