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之诉,法定时限为三年,自受害者知晓或理应知悉自身权益受损及加害方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遇法律另行规定之情形,依该等规定处理。
然而,若自受害者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以上,则人民法院将视为放弃追究权益;
如有特别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受害者之申请,行使酌情权予以延长追诉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