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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之下,适用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成为了可能:
首先,须确保该等合同涉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向条款,即涉及双方互相承担的债务责任;
其次,应当审查后给付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是否显著下降,或者存在无法履行其对应给付义务的明确风险;
再次,应当确定合同中有明确的履约先后秩序;
然后,要求先履行义务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相对方无力承担并完成相应的债务;
最后,需要确保先前履行一方的债务清偿期已全部到期,并且即将到账。
同时,对于后履行义务方未能提供任何担保措施这一问题也应给予足够重视与考虑。《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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