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区域范围之内,设计并规划作为汽车停泊使用的车位以及车库,其进行买卖交易是完全可以被接受和许可的。
然而,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于车位使用权的确切规定究竟为何。
对于具有所有权证书的地下停车位来说,自然是允许进行买卖置换的。
但是,我们需要先确定的是开发商是否具备向您授权销售停车位的合法权利。
以下情况下,车位将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此时开发商便无法进行车位的出售行为(也就是说,您可能并未获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1)在开发商在计算公用区域面积的过程中,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纳入了计算范畴;
(2)假设开发商将修建地下车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到了住宅开发成本之中;
(3)小区在整体规划设计之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设施配套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民法典》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