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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耕地有哪些权利

农民承包耕地有哪些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4-18 15:25:30 已帮助14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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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耕地有哪些权利
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申报审批之前,各级政府有义务事先将预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安置计划等信息向被征地农民充分公示告知(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对预征收土地知情权)。
如若未经依法公告并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公示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或其他具有合法权益的人士,享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公告并拒绝办理征地补偿与安置手续之权力。
(赋予被征地者广泛的要求公告权以及拒绝办理相关补偿与安置手续权)
当涉及到征收土地时,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大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农业用地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
因征用土地而获取赔偿的权利;
拒绝交付土地使用权;
获取临时占地安置使用权;
获得用于建设开发的新增土地使用权;
恢复原耕地种植之权利等。
在土地被依法征收过程中,在正式报批前,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必要采取书面形式,向将要被征收的涉案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农户详细、全面地传达拟征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安置计划等方面的详细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在虞述事宜被明确通知之后,任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若擅自在拟被征用的土地上从事抢栽植、抢种耕作及抢建附属设施等,那么这样的行为将在征地环节完全得不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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