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拆迁补偿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级别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公正有效的处理,若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沟通协调仍旧无法解决争议时,便可转交更多权限的人民政府裁决,若对该裁决存在异议,当事人亦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另外,在行为主体涉及违法的情形下,政府机关可能依法执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惩处措施,进而形成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需进一步严肃对待。
随着城乡融合进程的加速推进,拟作出征收农村土地的决定日益增多,这就使得对于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定制变得尤为关键且复杂。
在农村居民生活所依赖的土地被征收之后,就必须给予其相应而充分的补偿。
由于农村土地类别繁多,因此对于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亦有所区分差异。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电缆以及广播电线等设施的迁移事宜,对此,须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展开详细的商议,并达成合理的投资预算方案,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以备审批。
至于对因征收住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损失赔偿,则需参照被征房屋在征收前的运营状况、停产停业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拆迁补偿方面,既能够采取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也能采用房屋所有权置换的方式,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依照自身需求选择货币补偿与财产权利互换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策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