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经签署了相关的补偿协议并支付完毕拆迁款项,则具备了被强制执行的资格。
在此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明确指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均应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携带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公告中所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已获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告,以期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们的宝贵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