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期,如若一方不愿意参与这场离婚,那么另一方欲提出离婚,则需准备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起诉状及其附件在内的所有相关材料,并前往被告的常住所地所在之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须知,倘若被告的常住所在地与实际频繁居住地点并不相符,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人实际频繁居住所在地的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工作。
此时,当法院收到上诉案件并进行审查后,若判定该对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将会毫不留情地作出判决宣布离婚。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可参考如下几点:
(1)存在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
(2)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配偶及家庭成员的现象;
(3)存在沉迷赌博、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的个人问题;
(4)由于彼此感情不合,导致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
(5)以上各类情况之外,其他可能导致夫妇感情破裂并无法再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