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出轨证据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据才能得到认可。
以下是可能成为法院确认出轨事实依据的各种类型的证据:
(1)床旁影像资料及照片。
然而请务必保证这些证据的获得方式合规合法,不得涉及任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项。
(2)通话录音或面对面交谈的录音。
假如您在猎狐行动或者其他公共场合收集到的他人聊天内容的录音,其中含有诸如“开房”“夜间住宿”等字眼,该类音频文件亦能够清晰地证实外遇行为存在的真实性。
(3)短信息。
无论是某一方与他人类似的婚外恋情的短息往来,抑或是第三者的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并将其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
(4)网络社交工具聊天记录。
包括QQ、微信、小米通、艺信、电子邮件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纪录,均可作为证据加以利用,以证明当事人发生的出轨行为。
(5)警方逮捕非法卖淫活动及单位对当事人的处罚记录等,这类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出轨行为存在的重要辅证材料。
需要提醒各位读者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证据,必须确保其来源和形式具备合法性和证据效力,同时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忌违法取证,以免误导法官作出不当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