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用支付规定如下:
1.应依据子女的个体需求、父母双方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实际状况来进行估算;
2.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金额通常可按照其每月总收人的约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予以指定;
3.如果承担了两个或更多孩子的抚养费用,比例可依照前述方法适当提高,但并不能超出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4.若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计算可据当年度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参考,按照上述的标准确定。
5.另外,在设有特定情况时,可以适当上调或削减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