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协商处理:
当在公路上发生的尚未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若双方对于事故的事实以及原因不存在异议的话,他们便可以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然后自行协商处理相关的赔偿问题;
另外,如果是非机动车辆与其他同样类型的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了财产损失事故时,双方也需要先行撤离现场以保障安全,然后再进行协商解决有关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