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车祸并被认定负有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确实可以提供适当的报销服务。
根据我国于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所述的规定来看,以下四类医疗费用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
首先是所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情形;
其次则是应当由侵权第三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应有公共卫生领域承担的涉及公共卫生方面的费用支出;
最后一种则是在境外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若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侵权的第三方来承担却遭其拒绝支付或无法确定该第三方身份的情况下,必须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垫付。
然而,垫付之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有权向侵权的第三方提出追偿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