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未对夫妻双方的婚前房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于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属其个人特有财产,该部分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无需进行任何处置,只要注明产权归属的房屋便归其所有。
然而,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则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是需要经由法律程序进行合理分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