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并不一定会导致离婚判决的产生;
其次,对于法院而言,做出离婚判决的事实依据在于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经过充分的调解后依然不能够维系这样的婚姻关系。
因此,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配偶间的感情存在重大裂痕,那么,在经历充足的调解过程后,如果法院认定这段婚姻确实无法得到挽救和修复,便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离婚判决。
反之,若经充分调解夫妻感情仍然得以维持,则法院将不会作出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