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开发商未提供合适之解释而逾期交付房产之情形出现时,购买人拥有敦促权,即向对方保证房产交付之时间节点。
经过此项催促之后,倘若开发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购买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相关合约。
另一方面,购买人亦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提出违约补偿或实际损害赔偿请求。
在此过程中,若同一合同既包含违约金设定条款,亦明确约定了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则这两种救济方式无法同时适用。
在此情况下,购买人可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救济方式,但应选择两者中金额最高的那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