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进行非法转包。
倘若相关集体或机构在接收并接管了建设工程的承包业务之后,并未能按照之前签订的合约中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去执行,而是把他们已经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全都转让给了其他人,或是进行大范围的拆分;
甚至是以分割为分包的幌子,将整个建设工程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单位进行承包,这种不愿意对其所接受的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以及经济利益承担任何责任的行为,都是属于严重违犯法规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