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若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是由造成该问题的责任人来承担。
若发现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操作,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合约条款约定的建筑材料,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是由承包方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品质不达标,甚至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商,那么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其法律责任通常会由发包方来承担。《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