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居装饰领域中,所谓的“家装转包”行为是处于法律禁止之列的。
接受建设工程承揽任务的承包方,虽享有对工程事项进行再分包的权利,但不得实施转包行为。
若承包商在接手建设工程之后并未遵循当初所签署的书面合同条款,擅自将整个工程项目整体打包转让或者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割裂拆分,加以分包的名义逐项转让他人,此类行为皆属于非法转包行为。
原因在于,发包人和被发包人在达成合约之时,合同的主体仅限于双方当事人。
发包人的真实意图是委托被发包人负责所有的建设工程装修事宜;
然而,当被发包人将这份工程项目抛售出去时,实际上,被发包人已经触及成为新发包人的底线,这明显违背了作为原始发包人的原意和初衷,因此,从这个角度讲,非法转包者构成了违约行为,原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