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下所支付的"彩礼",其性质应归属至女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当发生需要退还"彩礼"的情形时,具体分为三类情况。
首先,由于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引发的争议,在此类情况下,”彩礼“应该予以全额退回;
其次,针对已按要求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的情况;
最后,即便是在两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给付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生活产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也应对”彩礼“进行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