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提起申诉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用的情况,具备支付抚育责任的一方,在下述特定情况发生之时,有权与对方协定减免抚育费用;
若未能达成共识,仍保留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判申请的权利:
1.当一方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确实面临巨大困境无法负担,并且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法院证明自身实际具有抚育孩子的能力;
2.在一段时间内收入骤降,无力按照原先的协议或判决条款履行支付义务者;
3.因为被判刑期在10年以上(含)或监禁拘役,以致确实没有抚养能力的方面;
4.在经济方面遭遇严重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用,而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便已再次结婚,其新配偶也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