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的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首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其次,若无法达成有效的协议,则需要通过法院裁定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安排,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需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然而,如果父母一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法院有权依法终止该方的探望行为;
待终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