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仅仅因为某一方患有疾病而提出离婚请求的话,一般的法院都无法裁决离婚。
在这类情况下,裁定是否允许离婚的法律依据是需要确认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严重恶化到无法挽回的程度。
那么,什么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夫妻间的情感关系严重破裂呢?具体包括:
(1)重婚行为或与其他人长期保持同居关系;
(2)对家人施行家庭暴力或进行虐待、遗弃举动;
(3)具有频繁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问题长时间分居长达两年;
(5)除以上列举的之外,还有可能造成夫妻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
当其中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会被认定为符合离婚条件并被批准离婚。
如果经过法院审判后,仍然判定不准许离婚,然而夫妻双方却在之后的一年内再度分居生活,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中任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便很有可能会获得批准离婚的判决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