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建成区域内的道路及绿地区域,原则上并不纳入开发商所有的范畴,而应该被视为整个业主团体所共有的资产。
具体来说,这些建成区道路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部分;
而建成区绿地则除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表示归属私人拥有外,其余皆须归为本社区的业主共同所有。
此外,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建成区划内的其他相关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都具有业主共享的特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