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关于确认合同效力诉讼之案件,其通常归属于合约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之基础层级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之内。
依据当事人意愿,亦可通过书面形式协定,将诉讼选定于被告个人居住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地点、合约签订行为发生地、原告个人居所以及标的物品所在地等与异议问题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审理,然而,必须严格遵循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级别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可背离。《民法典》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