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合同纠纷之中,关于运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需依据情节而定。
若事故出现原因源于不可抗拒之因素、货物固有的物理特性或是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方或收货方在过失导致货物受损,可考虑给予支持;
反之,如运输公司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则不考虑给予支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运输公司无法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与灭失给出合理交代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除非运输公司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与灭失主要由不可抗拒之因素、货物固有的物理特性或是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方或收货方在过失所引发,否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