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存在以下几种状况,未直接履行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首先,持有子女日常生活主导权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承担起对孩子的持续监护任务;
其次,持有子女日常生活主导权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同时,他们继续与其子女共同居住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负面影响;
再者,对于年龄达到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来说,他们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此时,该方又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资源条件;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也可对子女监护权进行变更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