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房屋具备处置权利且政府并未对此类房屋出售做出任何限制,或者限制其出售的时期已经结束,那么此类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
然而,在一些情况中,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补偿房屋归于不动产类别,而不动产产权的认定主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决定。
因此,若这些房屋尚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那么除非存在法律所特许的例外情形,否则它们并不具有物权法所赋予的产权效力。
此时,必须为该等拆迁补偿房屋先行办理房产证之后,才能实施过户操作。
关于私人性质的拆迁补偿房屋的转移过户手续包括以下九项材料:
1.开发商名下所持有的房产证原始文件;
2.开发商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拆迁之前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房产证原件或已被注销的房产证相关证明;
4.被安置人的身份证明副本复印件;
5.包含了拆迁双方具体条款的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转移更名的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经过实地测量后梳理出的分户平面图;
以及9.若遭遇被拆迁者不幸离世的情况,应同时提交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