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将整个住宅小区内所配备的所有电梯作为广告投放媒介而产生的收益,其全部权责应归属该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级户主共同拥有。
然而,若是仅仅利用所处住宅小区中的部分电梯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例如仅仅选择在少数几栋楼里的电梯设定了广告牌,那么由此获得的相应收益便应该由实施广告广告的单个电梯所在楼层的业主们拥有。
但在此过程中要重视的是,这些收益需先行剔除非合理成本后,再行分配给各原始物业的主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