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二卖"牵涉到的房产交易合约其有效性问题,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决。
若此类合约是由双方当事人恶意串谋共同缔结的,则它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反之若是因为欺诈行为而缔结合约的,经过法院裁决予以撤销后,同样不具任何法律效应。
所谓“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方分别或者同时同一套具体房产签署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面向两名不同的买方进行销售的行为。
当两位买方都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方签署了相关合约时,出卖方"一房二卖"的行为,其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的处置方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以登记日期为主要衡量标准。
若两份合约中有一份已经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于物权的存在优先于债权,所以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有权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鉴定合约时间的先后顺序来作为评判标准。
倘若两份合约都并未进行登记且所涉及的房产尚未来得及交付使用的情况,则应当参考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合约效力的高低,即顺位靠前的合约更具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若在第一个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出卖方又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二个购买者的情况下,此时出卖方并无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他签署的买卖合约仍然合法有效,购买者可依据这份合约向出卖方追究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