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这词语是通过债权人或债务人寻求权威性的司法审判机构,裁决其财务状况无法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进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算和债务清偿的方式来弥补。当破产发生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向具有法定司法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途径启动申请破产流程;或是代理他人向该类法院发起破产申请,或者代理提出异议上诉等步骤。《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