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时,男方有权要求结束婚姻关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协议,顺利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也可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解决问题。然而,如果男方提出了离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只要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经过法院调解仍然没有效果的话,那就应该依法被判定为离婚事实成立:(1)有重婚行为或与多名异性进行同居生活;(2)存在着长期或者频繁的家庭暴力现象,或者对配偶实施遗弃、虐待行为;(3)存在长期或严重的赌博、酗酒之类无法改正的恶劣嗜好;(4)因为情感逐渐疏远而积累到两年以上的分居时间;(5)还有其他一系列可能引发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的重要事情发生。另外,根据我们国家的律法规定,即使是在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生育之后的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的半年之内,男方同样享有的申请离婚权也会被暂时限制,但仅限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经由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处理男方离婚申请的时候才做例外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