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
当事人双方签署住房
租赁协议之后,如果出租方在约定的租赁期内对所租用住房进行了出售行为,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对原有的房屋租赁合约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不能被视为销售方存在违约。具体而言,出租方在决定处置租赁物业时,应在市场交易前主动向
承租方提前告知,并且给予适当的时间让其合乎法律程序地决定是否购买标的房产。在此过程中,承租方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和购买要求拥有优先的购买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租方没有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的方式通知承租方或采取其他阻碍承租方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措施,那么承租方有权依法
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其合法权益。然而无论出租方在后续的
购房交易中与谁达成了
合作协议,都不能改变已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
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