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的确存在。离婚冷静期系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业务之时,需依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双方暂时分居,以便能够在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及婚姻状况之后,慎重地作出是否持续履行离婚程序的决策。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限于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方式之际。至于诉讼离婚途径,则无需执行冷静期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范,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时,他们有权通过相关组织参与调解工作以达成和解,若未能实现和解,亦可径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听从当事人之意愿开展调解;如果确认感情已然破裂、调解无果,那么将依法批准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