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车辆撞击行人或其他事故后,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程序是这样执行的:首先,应由被保险人或受害者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索赔需求,保险公司接获这些信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索赔事件是否符合保险责任进行审核确认,并且根据审核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方;如果初步审查后发现该索赔事项并不符合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详细阐明其拒绝承担责任的原因;反之,如果得出的结论为索赔事项确实满足保险责任要求,那么保险公司需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诉求达成明确的协议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尽速拨款予以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