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范畴: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该罪的实施者。
(二)客体指向:
本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三)主观心理状态:
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通常存在过失心态,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四)客观行为表现:
在实际的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得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其就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