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针对
拖欠物业费用的问题,物业服务方享有在业主
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的权利,若该合理
期限届满后,业主仍未能支付应缴的
物业费用,则物业服务方有权进行
诉讼或向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同时,物业服务单位已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即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但如果业主仅仅以未享受相应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此类服务作为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将不会对此类抗辩理由给予支持。
因此,若业主没有充分且合法的理由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用,他们将必须为此行为对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起
违约责任,并且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胜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