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拆迁补偿费用过低的问题时,解决途径之一便是向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同时,还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来妥善处理此类纷争。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两种方式,重点介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该法令之规定,就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方式、支付金额及其时间节点、用于产权兑换的房屋位置、面积大小、拆迁期间产生的搬迁费用、临时安顿所需费用或周转用房、因拆迁造成的企业生产运营停滞所带来的损失、拆迁期间的期限安排以及过渡期的选择和具体期限等诸多事宜,共同达成并签署相关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协议一旦签署完成,若有任何一方没有切实履行签署时约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依法发起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