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征收土地的事项,必须提供公允及合理的弥补方式,以确保被征用农民能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准,其远期的生活保障也能够得到充分的考虑与协调。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准确且及时地向被征用农民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资金,同时还需支付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款项。
对于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安排。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的具体标准,须由各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制定公布的区域性的综合土地价值来加以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