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父母双方离婚之后,任何一方家长都没有法定权利去干预阻碍对方对孩子的探望,这被称为“探望权”,而非大众所认知的“探视权"。同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离婚后的情况下,祖父母并无直接向监护人提出探望孙子、孙女的请求之权。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享有探望权的当事人只限于离婚事件发生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任何一方。至于祖父和祖母,他们并不在此列,也就无从谈起是否拥有探望权的问题了。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无论是否直接承担育儿责任,其都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以及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关于如何行使这一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探望日期和时长,应由当事双方协商决定;若达不成共识,再由审判机关依法作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