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在长期
分居情况下的
离婚事宜,对方
户籍所在地或固定居所皆可作为
诉讼地进行
起诉。
在分居不满两年之期的情况下,虽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经调解无效应予批准离婚的程度,然而这并不等于法院必然会做出
不准离婚的决定。
相反,如法院经过审查,确信婚姻关系已经无法挽回,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判定
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
起诉离婚者必须具备合法的
证据与资料,以供法院进行审慎的审理。
只有在确认双方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恶化至破裂程度时,法院才有可能给予离婚判决。
在此情况下,需由
当事人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
民事起诉状,即
离婚起诉状;
夫妻间的有效
结婚证明文件;
原告本人的
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若非首次提起
离婚诉讼,则须提供先前法院针对该
离婚事件作出的
判决书或
裁定书。
此外,如被告实施了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离婚发生,原告亦有权索求婚内
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男方在此期间不得
提出离婚申请,但
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以及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状况,不在此范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
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的,法院收取50元的
诉讼费用。
超出部分则按1万元以上部分逐比增加1%的
诉讼费收取标准计算加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