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实际运营的产业行为当中,某些公司采纳的通过他人代为处理财务账务环节的方法,往往源于它们自身所欠缺的相关资质或由于信誉问题使得他们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且,由于实施此类操作的需求,他们必须寻求外部来源以提供相应的能够进行税务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那些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却成为了接受处理的公司的记账凭据之一,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通常由被委托的企业来承担,这可能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当涉嫌的虚开发票的额度超过五万元时,更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指控,即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也可能涉及到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抵扣税款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并处罚金二万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