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即为:
其(一),使用周期逾越一年之机器、机械、运输载具,以及其他与制造活动相关的设备、工具及器具;
其(二)具有单位价值在2000元之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但并不隶属于制造经营核心设施的物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
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