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实婚姻情况下,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需要依据具体事实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解决。
一方面,若当事人提前制定了完整的遗嘱,且在其所留下的遗产份额中未明确涉及到继子女的权益,此时便无法赋予他们继承权利;
另一方面,若当事人并未做出任何形式的遗嘱安排,并且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而该未成年人和继父母之间建立起了稳定的抚养关系,则在这一前提条件下,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继子女将可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