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合同主体变更之后,可以经过协商订立一份补充协议来替代原有的合同,亦或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商议并缔结一份全新的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是允许变更本合同的。
但根据第五百四十四条的限定,若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清、含糊其辞的话,则默认为未曾发生过任何形式的更改。
而关于变更合同主体后所涉及到的合同效力问题,未曾改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完成的债务同样保持原有的有效性。
根据第五百五十一条的具体条款,采债务人是有权将其承担的所有或部分债务转嫁给第三方的,不过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然而,若债权人欲意转让权责的话,根据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是被禁止转让的:
(1)依据债权性质而限制转让;
(2)在当事人间已达成约定禁止转让;
(3)依法规定禁止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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