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请求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着以下两种方式:
首先是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其定义为持票人在无需经过任何前置权益人的情况下,首次获得支付请求权。
这其中又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叫做发行取得,即当持票人依据发票人所发起的发票行为(也就是进行票据交付),成功地实现了对票据的实际管控并占有,进而取得了支付请求权;
第二种则称之为善意取得,在此场景中,持有者是从无处分权人那里以善意或者轻微过失的方式接受到票据,从而取得了支付请求权。
其次则是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它的含义是指,持票人可以从具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那边,通过背书交付转让的方式或者仅限于纯粹的交付转让票据来获得支付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