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协议一方确实违约,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向上诉法院或者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使其继续履行该份协议;
除此之外,守约方还拥有权请求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弥补因违约而带来的损失,并且要求违约方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实质性损失进行赔偿。
其中,第一项义务即“继续履行”,也被称为实际履行,即是指当契约一方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及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上诉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使用强制执行力,迫使违约方严格落实并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与职责。
其次,在违约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之前所能采取的一系列主动的补救措施,也是处理违约问题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这种情况叫做“补救措施”,它通过主动采取行动来尽量降低因违约带来的损失。
例如,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等。
在上述所有的保护权益的措施都宣告无效之后,如果由于违约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那么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起损害赔偿责任。
该项责任的基本含义就是:
当事人若不能如期履行当初的承诺,那么即使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是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之后,如果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依然存在,违约方仍然要为这部分损失负起赔偿的责任。
当然,关于损害赔偿,其具体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如同文所述,这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期违约金以及采用定金罚则等诸多可能出现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