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所谓“
回迁房”即是房产开发商在
征地过程中
赔偿给
拆迁户所拥有的房地产资产。
这种房屋的概念直接源于我国独特的拆迁政策演化而来,目前已经被普遍视为一种法定的征收行为。
只要买卖双方能在公平公正且相互自愿的情况下共同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时满足此协议确为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以及其内容并无违宪或违背公众利益等情形,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便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