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会计工作者,向纳税人提供非法逃税避税之技巧是不被允许的,可能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
当公司实施的违法逃税行为构成犯罪时,那些协助完成这一活动的会计人员将视为共谋者或从犯。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给予从犯适当的减轻、减少处罚甚至免除罚责的宽大处理。
然而,最终的具体量刑判决仍取决于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