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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征收的补偿标准

水库征收的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3-29 16:00:09 已帮助19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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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征收的补偿标准
关于建设水库征用土地的相关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在进行征地行为时,应该依照土地原本的使用特性进行补偿,即在征地开始之前,必须保证已经充足支付了土地的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农村村民屋舍的赔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各项款项。
另外,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合理的补偿策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而下降,并且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
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屋舍、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应该立即支付,而社会保障费用则需妥善安排好。
对于耕地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相应的标准将由省级地方行政单位依据公布的区域综合地价来确定。
制定这一区域综合地价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本的用途、土地的自然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所在位置、土地供给与需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等诸多相关因素,并且这些设定的标准至少要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用除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相关的补偿标准,将由省级地方行政单位自行设定。
而在涉及农村村民房屋问题上,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新房、安置房或者直接以货币赔偿等多种方式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也要对由于征收所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额外费用一并进行补偿,以此来维护农村村民应有的居住权和他们所拥有的合法房地产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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